臺北簡易庭102年度北補字第47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補字第478號
原   告  黃同瑩
上列原告與被告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
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肆拾壹萬捌仟柒佰零肆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仟伍佰
貳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寶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福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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