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2年度店小字第59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店小字第59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陳佳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羅利焰美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
於中華民國102年10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2,400元(即19710元
-勝訴部分7,31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
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新北
市○○區○○路0段00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31  日
           新店簡易庭法 官  余學淵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王黎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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