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2年度桃補字第385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桃補字第385號
原   告 桃園第一廣場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簡嘉憲
被   告 財團法人天主教麒田教會
法定代理人  賴麒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前經原告聲請核發支付命令
(本院102年度司促字第23842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
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核為新臺幣(下同)148,563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
1,550元,扣除已繳納聲請發支付命令之裁判費500元,尚應補
繳1,05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費用,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30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林姿秀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邱志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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