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桃補字第385號
原 告 桃園第一廣場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簡嘉憲
被 告 財團法人天主教麒田教會
法定代理人 賴麒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前經原告聲請核發支付命令
(本院102年度司促字第23842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
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核為新臺幣(下同)148,563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
1,550元,扣除已繳納聲請發支付命令之裁判費500元,尚應補
繳1,05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費用,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30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林姿秀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邱志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