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2年度桃簡字第905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桃簡字第905號
原 告 崧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馬景鵬
訴訟代理人 王淑貞
楊俐萍
被 告 陳志祥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二年十二月三日下午二時四
十分整在本院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0月30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徐雍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0月31日
書記官陳智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