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2年度桃簡字第90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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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桃簡字第905號
原   告 崧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馬景鵬
訴訟代理人  王淑貞
       楊俐萍
被   告  陳志祥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二年十二月三日下午二時四
十分整在本院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0月30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徐雍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0月31日
書記官陳智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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