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1年司催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催字第15號聲請人 古德勳 上列聲請人聲請遺失證券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聲請狀記載遺失日期為民國100年2月1日,與掛失止付通知書記載100年1月25日遺失,並不相符,請具狀說明或更正。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3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1年司催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催字第15號聲請人 古德勳 上列聲請人聲請遺失證券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聲請狀記載遺失日期為民國100年2月1日,與掛失止付通知書記載100年1月25日遺失,並不相符,請具狀說明或更正。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3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