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簡字第48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違反電信法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7年度簡字第486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丙○○
甲○○
之1乙○○上列被告因違反電信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偵字第3595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丙○○共同違反無線電頻率、電功率、發射方式及電臺識別呼號等有關電波監理業務,由交通部統籌管理,非經交通部核准,不得使用之規定,未經核准擅自使用無線電頻率,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甲○○共同違反無線電頻率、電功率、發射方式及電臺識別呼號等有關電波監理業務,由交通部統籌管理,非經交通部核准,不得使用之規定,未經核准擅自使用無線電頻率,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乙○○幫助違反無線電頻率、電功率、發射方式及電臺識別呼號等有關電波監理業務,由交通部統籌管理,非經交通部核准,不得使用之規定,未經核准擅自使用無線電頻率,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按無線電頻率、電功率、發射方式及電臺識別呼號等有關電波監理業務,由交通部統籌管理,非經交通部核准,不得使用或變更,電信法第48條第1項定有明文。被告丙○○、甲○○未經交通部核准使用無線電頻率,擅自裝設附表所載之電信器材,佔用頻率AM1485KHz頻道發射無線電波,非法經營地下廣播電臺,供不特定民眾收聽,核渠等所為,均係違反電信法第48條第1項關於無線電頻率、電功率、發射方式及電臺識別呼號等有關電波監理業務,由交通部統籌管理,非經交通部核准,不得使用之規定,應依電信法第58條第2項規定論處。又前開條文之行為,其罪質中本含有反覆實施同一行為之特性,故其自民國85年間至96年11月8日被查獲為止,多次使用無線電頻率之行為,性質上為集合犯,屬包括一罪。被告丙○○、甲○○就前開犯行間,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為共同正犯。又刑法部分條文固於95年7月
1日修正施行,惟被告丙○○、甲○○未經核准擅自使用無線電頻率之行為,持續實施至新法施行後之96年11月8日始被查獲,自應依最後行為時之新法論處,不生行為後法律變更應比較新舊法之問題,附此敘明。至被告乙○○將其土地提供予被告丙○○、甲○○架設電臺射頻器材,經營廣播電臺,被告乙○○並未共同經營之,顯係基於幫助他人非法經營電台之犯意,且所為提供土地予他人之行為,亦屬該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是核被告乙○○所為,係犯刑法第30第
1項前段、電信法第48條第1項關於無線電頻率、電功率、發射方式及電臺識別呼號等有關電波監理業務,由交通部統籌管理,非經交通部核准,不得使用規定之罪,應依電信法第58條第2項規定論處,並依刑法第30條第2項幫助犯之規定,減輕其刑。爰審酌被告丙○○、甲○○未經許可擅自架設電台、使用無線電波,用以播送廣播節目、推銷商品以販賣營利,雖未干擾合法電台之無線頻率,猶無可取,另被告甲○○前因違反電信法案件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以87年度訴字第561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竟又為本件相同犯行,顯然不知悔改;被告乙○○提供土地供人架設非法射頻器材,使他人得以經營地下電臺,破壞國家對於電波監理業務之管理,所為並無足取,惟 念渠 等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及參與程度有異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依所犯情節,均諭知以新台幣1000元折算1日為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扣案如附表(編號9、編號21至23、編號44-46除外)所示之物,均係被告丙○○、甲○○犯電信法第58條第2項之罪所用之電信器材,應依同法第60條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予以宣告沒收。至其餘扣案物,為被告丙○○、甲○○所有且供本件犯罪所用之物,業據其等供明在卷,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規定併予宣告沒收之。又幫助犯係對犯罪予以加工,並未參與構成要件行為,並無共同犯罪之意思,不適用責任共同原則,對正犯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自無庸為沒收之諭知(最高法院91年度台上字5583號判決參照),是就被告乙○○部分,爰不為沒收之諭知,併予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電信法第48條第1項、第58條第2項、第60條,刑法第11條、第28條、第30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第2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97年5月30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蔣志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華民國97年5月30日
書記官吳智媚附表:
┌──┬────────────┬───────┬──────────┐│編號│扣押物品名稱│數量/單位│搜索扣押地點│├──┼────────────┼───────┼──────────┤││音頻處理器│1台│高雄縣大寮鄉(北緯22││1│(廠牌ORBAN;││度34分54.6秒;東經│││型號9200;││120度24分30.8秒)非│││序號000000-000IJ)││法電台設置處所│├──┼────────────┼───────┼──────────┤│2│接收機│1台│同上│││(廠牌、型號、序號均無)│││├──┼────────────┼───────┼──────────┤││AM發射機│1台│同上│││(內含功率模組8台)││││3│(廠牌NAUTEC;│││││型號NARA17;│││││序號B211)│││├──┼────────────┼───────┼──────────┤││AM發射機│1台│同上││4│(內含激勵器、電台功率模│││││組4台)│││││(廠牌NAUTEC;│││││型號NAR206/01;│││││序號B345)│││├──┼────────────┼───────┼──────────┤││DVD撥放機│1台│同上││5│(廠牌cerena;│││││型號SK-03;│││││序號無)│││├──┼────────────┼───────┼──────────┤││音頻放大器│1台│同上││6│(廠牌DENON;│││││型號PMA-8901;│││││序號000000000)│││├──┼────────────┼───────┼──────────┤││STL發射機│1台│同上││7│(廠牌ESSECI;│││││型號RTX14;│││││序號076)│││├──┼────────────┼───────┼──────────┤│8│接收機│1台│同上│││(廠牌、型號、序號均無)│││├──┼────────────┼───────┼──────────┤│9│節目撥放帶│73卷│同上│├──┼────────────┼───────┼──────────┤│10│天線│2支│同上│├──┼────────────┼───────┼──────────┤││影音分配器│1台│同上││11│(廠牌TSR;│││││型號1212V;│││││序號000449)│││├──┼────────────┼───────┼──────────┤│12│雙卡匣錄放音機│1台│同上│││(廠牌PIONEER;│││││型號CT-W606DR;│││││序號RISI004000DS)│││├──┼────────────┼───────┼──────────┤││微光碟機│1台│同上││13│(廠牌SONY;│││││型號MDS-S500;│││││序號0000000)│││├──┼────────────┼───────┼──────────┤││微光碟機│1台│同上││14│(廠牌SONY;│││││型號MDS-S500;│││││序號0000000)│││├──┼────────────┼───────┼──────────┤││聲音分配器│1台│同上││15│(廠牌NAUTEC;│││││型號AD-8;│││││序號000000000)│││├──┼────────────┼───────┼──────────┤││接收機│1台│同上││16│(廠牌MIPRO;│││││型號MR-312;│││││序號000000000)│││├──┼────────────┼───────┼──────────┤││混音器│1台│同上││17│(廠牌SPIRIT;│││││型號FADER100;│││││序號無)│││├──┼────────────┼───────┼──────────┤│18│電話切換器│1台│同上│││(廠牌、型號、序號均無)│││├──┼────────────┼───────┼──────────┤││CD撥放機│1台│同上││19│(廠牌JVC;│││││型號XL-V284;│││││序號00000000)│││├──┼────────────┼───────┼──────────┤││收音機│1台│同上││20│(廠牌KENWOOD;│││││型號KTF-2010;│││││序號00000000)│││├──┼────────────┼───────┼──────────┤│21│主持人節目時間表│2張│同上│├──┼────────────┼───────┼──────────┤│22│聯絡電話表│2張│同上│├──┼────────────┼───────┼──────────┤│23│產品型錄說明書│1本│同上│├──┼────────────┼───────┼──────────┤│24│麥克風│1支│高雄市○○○路118之1│││(廠牌NEUMANN;││號6樓│││型號U87A)│││├──┼────────────┼───────┼──────────┤│25│發射機│1台│同上│││(廠牌、型號、序號均無)│││├──┼────────────┼───────┼──────────┤││UPS│1台│同上││26│(廠牌發瑞;│││││型號A-500;│││││序號Z0000000000LK)│││├──┼────────────┼───────┼──────────┤││分配器│1台│同上││27│(廠牌JOIN;│││││型號AVR-1101;│││││序號0000000000)│││├──┼────────────┼───────┼──────────┤││數位處理器│1台│同上││28│(廠牌YAMAHA;│││││型號REV100;│││││序號QH01673)│││├──┼────────────┼───────┼──────────┤││調諧器│1台│同上││29│(廠牌PIONEER;│││││型號F-205;│││││序號RC0000000u)│││├──┼────────────┼───────┼──────────┤│30│增益器│1台│同上│││(廠牌、型號、序號均無)│││├──┼────────────┼───────┼──────────┤││光碟撥放機│1台│同上││31│(廠牌PIONEER;│││││型號PD-S505;│││││序號SEAH007432DS)│││├──┼────────────┼───────┼──────────┤│32│音頻放大器│1台│同上│││(廠牌、型號、序號均無)│││├──┼────────────┼───────┼──────────┤││點歌機│1台│同上││33│(廠牌DCC;│││││型號SD-325;│││││序號GK0000000)│││├──┼────────────┼───────┼──────────┤││微光碟機│1台│同上││34│(廠牌SONY;│││││型號MDS-JE770;│││││序號0000000)│││├──┼────────────┼───────┼──────────┤│35│音頻轉換器│1台│同上│││(廠牌、型號、序號均無)│││├──┼────────────┼───────┼──────────┤││混音器│1台│同上││36│(廠牌soundcraft;│││││型號RM100;│││││序號RZ0000000000)│││├──┼────────────┼───────┼──────────┤│37│電腦主機│1台│同上│││(廠牌、型號、序號均無)│││├──┼────────────┼───────┼──────────┤││混音器│1台│同上││38│(廠牌SPIRIT;│││││型號FOLIOFI;│││││序號RZ0000000000)│││├──┼────────────┼───────┼──────────┤││微光碟機│1台│同上││39│(廠牌SONY;│││││型號MDS-JE780;│││││序號0000000)│││├──┼────────────┼───────┼──────────┤││迷你光碟機│1台│同上││40│(廠牌SONY;│││││型號MDS-JE770;│││││序號0000000)│││├──┼────────────┼───────┼──────────┤││點歌機│1台│同上││41│(廠牌G&V;│││││型號CPX-900;│││││序號無)│││├──┼────────────┼───────┼──────────┤││光碟撥放機│1台│同上││42│(廠牌PIONEER;│││││型號PD-S505;│││││序號SIAH009011-DS)│││├──┼────────────┼───────┼──────────┤││電話混音器│2台│同上││43│(廠牌EECA;│││││型號EA815/1;│││││序號無)│││├──┼────────────┼───────┼──────────┤│44│節目微光碟片│28片│同上│├──┼────────────┼───────┼──────────┤│45│節目撥放帶│1卷│同上│├──┼────────────┼───────┼──────────┤│46│節目光碟片│28片│同上│└──┴────────────┴───────┴──────────┘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之法條:
電信法第48條第1項:
無線電頻率、電功率、發射方式及電臺識別呼號等有關電波監理業務,由交通部統籌管理,非經交通部核准,不得使用或變更;無線電頻率之規劃分配、申請方式、指配原則、核准之廢止、使用管理、干擾處理及干擾認定標準等電波監理業務之辦法,由交通部定之。
電信法第58條違反第46條第5項規定,設置或使用無線廣播電臺或無線電視電臺發送射頻信息,致干擾無線電波之合法使用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600,000元以下罰金。
違反第48條第1項規定,未經核准擅自使用或變更無線電頻率者,處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200,000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干擾無線電波之合法使用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600,000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