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518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518號

債權人紅豆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李采縈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陳淑娟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請求標的金額。

二、提出台端所聲明附件一。

三、債務人陳淑娟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四、提出存證信函之送達回執。

五、提出貴委員會於區公所之報備證明,及區公所就主任委員為李采縈之備查資料。

六、提出金額計算式。

中華民國112年1月13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陳佐政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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