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49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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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497號
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債務人 林宏淇 即啊宏碳烤三明治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捌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八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四六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八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利率利率百分之○點四四六五,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年利率百分之○點八九三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1月13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陳佐政
附表:
編號
請求金額
(新台幣)
利息起算日至清償日止
利率
(年息)
違約金(起算日至清償日止)
001
500,000元
111年8月21日
4.465%
自111年8月21日起,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0.4465,逾期超過六個部分者,按百分之0.893計算之違約金。
002
300,000元
111年8月21日
4.465%
自111年8月21日起,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0.4465,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者,按百分之0.893計算之違約金。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