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517號
債權人紅豆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李采縈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吳三豐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請求標的金額。
二、提出台端所釋明附件一。
三、債務人吳三豐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四、提出存證信函之送達回執。
五、提出貴委員會於區公所之報備證明,及區公所就主任委員為李采縈之備查資料。
六、提出金額計算式(自106年1月至111年7月,非如聲請狀所載為79個月)。
中華民國112年1月13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陳佐政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