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664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664號

債權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理人 許育胤

債務人 蔡震霖 即哈士奇車體塗層塗裝行

林凱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柒拾萬玖仟貳佰捌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1月13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陳佐政

附表:

編號

請求金額

(新台幣)

利息起算日至清償日止

利率

(年息)

違約金(起算日至清償日止)

001

81,731元

111年5月25日起至111年6月20日止

2.88%

自111年6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3.005之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年息百分之3.005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111年6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

3.005%

0002

312,812元

111年6月14日起至111年6月20日止

1.98%

自111年7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2.105之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年息百分之2.105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111年6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

2.105%

003

314,744元

111年6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3.005%

暨自民國111年7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左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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