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664號
債權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理人 許育胤
債務人 蔡震霖 即哈士奇車體塗層塗裝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柒拾萬玖仟貳佰捌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1月13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陳佐政
附表:
編號
請求金額
(新台幣)
利息起算日至清償日止
利率
(年息)
違約金(起算日至清償日止)
001
81,731元
111年5月25日起至111年6月20日止
2.88%
自111年6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3.005之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年息百分之3.005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111年6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
3.005%
0002
312,812元
111年6月14日起至111年6月20日止
1.98%
自111年7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2.105之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年息百分之2.105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111年6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
2.105%
003
314,744元
111年6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3.005%
暨自民國111年7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左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