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23996號
債權人蜜奇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瀞文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邱晟哲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請求之原因事實、應發支付命令之陳述。又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51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邱晟哲發 支付命令,經查,債權人蜜奇行銷有限公司未表明其法定代理人為誰,且其法定代理人未於聲請狀狀尾簽名或蓋章,而撰狀人 林菲雨 亦未出具經合法授權之委任狀;又其僅提出簡略記載債務人應做回貨款新台幣53,279元之存證信函、蝦皮加盟合約書,就如何得出請求金額之依據、事實經過、計算式等均未為釋明。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12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12月15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陳佐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