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上易字第93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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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上易字第9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上易字第930號上訴人乙○○訴訟代理人 林世超 律師複代理人 蔣彥威 律師被上訴人甲○住詳卷兼法定代理B女即甲○之母人住詳卷法定代理人C男即甲○之父
住詳卷共同訴訟代理人 郭美春 律師複代理人丙○○住宜蘭縣○○鄉○○路○段○○○號複代理人 施純貞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九十八年四月七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本件訴訟係以另件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39號妨害性自主案件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而於98年4月7日裁定本件於該案件判決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該刑事案件業經最高法院以98年度台上字第7107號駁回上訴人上訴確定,有本院公務電話查詢紀錄表在卷可稽,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2月2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林敬修
法官吳青蓉法官張靜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2月2日
書記官蕭麗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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