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4號上訴人即被告甲○○
號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張○○(年籍資料均詳卷)因本院96年度訴字第4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2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19,3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0月30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郭淑珍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0月30日
書記官藍友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