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司票字第9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票字第939號聲請人 李林麗嬌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麗芬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台幣(下同)1,000元(台端請求之金額為2,783,
380元,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3款之規定,應徵聲請費2,000元,台端僅繳納1,000元,尚應補繳1,000元)。
二、相對人陳麗芬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7年8月13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