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易字第2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易字第249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在押)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蔡文亮 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被告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97年12月8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上列被告甲○○因竊盜等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所定有逃亡之虞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經於民國97年5月8日將其收押,並分別於同年8月4日、9月30日,裁定各自同年8月8日起、10月8日起延長其羈押期間2月,茲查上項情形仍然存在,認該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1月27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林大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蘇文熙中華民國97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