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116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11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1169號再審原告 李明哲 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再審原告係就本院91年度促字第53182號確定支付命令提起再審,而原確定支付命令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605,000元,是本件應徵再審裁判費16,93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6月24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怡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6月24日
書記官楊宗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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