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監宣字第1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監宣字第120號聲請人台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相對人鮑興齊代理人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台中市榮民服務處法定代理人鄭國靖上列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聲請事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送達本裁定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3年6月24日
家事法庭法官康存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6月24日
書記官洪筱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