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易字第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易字第33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中柱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謝弘章
主文王中柱自民國壹佰零叁年陸月貳拾肆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王中柱具保停止羈押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羈押被告,審判中不得逾3月,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者,得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或第101條之1規定訊問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延長羈押期間,審判中每次不得逾2月,如所犯最重本刑為10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者,第一審、第二審以3次為限,第三審以1次為限,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前段、第5項後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案被告王中柱因竊盜案件,前於民國103年3月24日經本院受命法官訊問被告後,認被告涉有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犯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且亦有反覆實施竊盜犯罪之虞,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同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5款之羈押原因,非將被告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同日對被告執行羈押在案。而被告現無業維生,前有通緝紀錄,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且前已犯有多次竊盜罪之前案紀錄,今再犯本案5次竊盜罪,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認仍存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同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5款之羈押事由,茲羈押期間即將於103年6月23日屆滿,經本院於103年6月19日訊問被告後,本院認被告犯罪嫌疑仍為重大,經本院審酌上開情節,並酌以本案審理程序尚未結束,於現階段之訴訟程序中,其羈押原因尚未消滅,仍有繼續羈押被告之必要,應自
103年6月24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至被告王中柱雖於本院訊問時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惟本件羈押被告之原因仍然存在,且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業如上述,而被告亦無任何刑事訴訟法第114條各款所列不得駁回具保聲請停止羈押之情形,其請求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6月19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梁凱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103年6月19日
書記官黃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