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新小字第488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送達代收人 丙○○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在高雄縣鳳山市○○路○○○號,依民事訴訟
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管轄。兩造間既無合意由本院管轄之約定,茲原告向無管轄
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茲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1月10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官彭振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9年11月10日
書記官劉瑞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