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豐補字第851號
原 告 乙○○○○○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原告與被告丙○○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09,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新台幣1,1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豐原簡易庭(台中縣○○鄉
○○路○段○○○號)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廖穗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