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雄補字第1547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李政憲 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
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94,921元,應繳裁
判費4,3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
補繳3,80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含信用卡申請書、消費明細
、信用卡約定條款、借款契約、借據、交易明細等)。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李宜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1 日
書 記 官 廖佳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