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9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971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甲○○上列聲請人請求更生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報聲請人每月收入及將來還款來源,並均應提出釋明文件(每月收入部分,勿使用存摺資料)。
二、聲請人本人及其三親等內直系親屬(包括直系血親、旁系血親、姻親)、家屬等之親屬關係系統表(亦即須列明聲請人之父母、子女及兄弟姐妹),並應提出釋明文件。
三、釋明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有重大困難,且應提出相關釋明資料。
四、提出聲請人所陳報支出部分,即膳食、交通費用、扶養費用等相關證明文件。並釋明每月支出子女扶養費10,000元之內容、依據。
五、配偶有無工作?如有,請提出相關薪資證明文件,並釋明何以僅由聲請人負擔子女扶養費;如無,請陳報配偶失業期間及相關釋明文件(例如:領取失業救濟金證明、勞委會就業輔導等),並提出配偶95年、96年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六、提出自用住宅借款相關資料,並陳報每月應繳數額及相關證明文件。
七、陳報繫屬中或審理中之民事訴訟或強制執行事件之法院及其案號,並陳明是否聲請保全處分。如是,請以法定格式之保全處分聲請狀提出,並應詳載原因及理由(可至司法院網站下載或至本院單一窗口索取)。
八、據聲請人所提出之財產查詢清單所示,就該2筆土地及房屋,聲請人之持分標示均為1/2,請釋明其餘所有權人為何?並提出該2筆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
九、釋明聲請更生前2年內(即自95年11月4日起至97年11月4日止)財產變動狀況(包含有償、無償行為所生變動)。
中華民國97年11月12日
民事庭法官尹良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1月14日
書記官古秋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