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連江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3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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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福建連江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09日
裁判案由:確認土地所有權登記請求權不存在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35號原告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北區辦事處金馬分處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乙○○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土地所有權登記請求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55,58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折合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0月9日
民事庭法官毛彥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0月9日
書記官林長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