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370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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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37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羈押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3705號
97年度聲字第3370號被告甲○○
3弄12聲請人即選任辯護人 袁曉君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案號:97訴字第653號),經本院執行羈押在案。惟本案第一審業已審理完畢,並判處有期徒刑4年在案,無湮滅證據或串證之虞,且被告有固定居所,並無逃亡之虞,爰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經查:本件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合於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並有羈押之必要,而於民國
97年9月7日執行羈押在案。茲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審酌被告所犯之全案情節,認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經本院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確定,而經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該案時,被告因逃亡而遭通緝,嗣後始通緝到案執行乙節,有被告之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參以本案案發當日,被告於交易毒品之際,衝撞前來逮捕之員警及其警車而逃逸等情,業經本案判決書認定綦詳。綜上各情,本院認被告顯有逃亡之事實,而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事由存在,上述該羈押原因尚屬存在,不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從而,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1月12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曾淑華
法官俞力華法官顧正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晨輝中華民國97年11月21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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