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易更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易更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毀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易更字第7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乙○○上列被告等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1月12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蔡榮澤
法官紀凱峰法官汪曉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怡君中華民國97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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