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附民字第7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附民字第763號原告 陳昱妏 被告 蔡忠諺 兼法定代理人 蔡文龍
李淑青 被告 楊晟鴻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09年度金訴字第253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6月9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廖慧娟
法官李宜璇法官何紹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政佑中華民國110年6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