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度聲字第174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聲字第17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1740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96年執聲字第1366號聲請書),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3、4所示各罪視為減刑後之刑期,與不得減刑之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捌年。
理由
一、現行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受刑人行為後,刑法第51條業於民國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並於95年7月1日施行,修正前刑法第51條規定:「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左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其中第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二十年。」修正後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比較結果,修正後刑法並非較有利於行為人,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仍應依修正前刑法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次按,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緩刑或假釋中之人犯,於本條例施行之日起,視為已依前項規定減其宣告刑,毋庸聲請裁定減刑」。查,本件受刑人甲○○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經確定在案。而受刑人現在假釋中,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所犯附表編號3、4所示各罪,犯罪時間均在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依上開規定,附表編號3、4所示各罪之原宣告刑,即視為減其宣告刑二分之一如附表「視為減刑後之刑期」欄所載。茲檢察官聲請就附表編號3、4所示各罪「視為減刑後之刑期」,與不得減刑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53條、(修正前)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1月8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洪耀宗
法官陳欣安法官江德千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麗琴中華民國96年11月8日
受刑人甲○○(視為減刑)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肅清煙毒條例│麻醉藥品管理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5年│有期徒刑5年6月││(保安處分/褫奪公權)│││├───────────┼──────────┼──────────┤│視為減刑後之刑期│不應減刑│不應減刑│├───────────┼──────────┼──────────┤│犯罪日期│80.12月底至81.03.25│80.12月底至81.03.25││年月日│止│止│├───────────┼──────────┼──────────┤│偵查(自訴)機關│台中地檢│台中地檢││年度案號│81年偵字第5949號│81年偵字第5949號│├─┬─────────┼──────────┼──────────┤│最│法院│台中高分院│台中高分院││後├─────────┼──────────┼──────────┤│事│案號│81年上訴字第2640號│81年上訴字第2640號││實├─────────┼──────────┼──────────┤│審│判決日期│82.06.29│82.06.29│├─┼─────────┼──────────┼──────────┤│確│法院│台中高分院│最高法院││定├─────────┼──────────┼──────────┤│判│案號│81年上訴字第2640號│82年台上字第6192號││決├─────────┼──────────┼──────────┤││判決確定日期│82.06.29│82.11.18│├─┴─────────┼──────────┼──────────┤│所犯法條│肅清煙毒條例第5條第1│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第13│││項│條之1第2項第1款│├───────────┼──────────┼──────────┤│合於96年罪犯減刑條例│不合│不合│├───────────┼──────────┼──────────┤│備註│││└───────────┴──────────┴──────────┘
受刑人甲○○(視為減刑)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3│4│├───────────┼──────────┼──────────┤│罪名│肅清煙毒條例│麻醉藥品管理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6月│有期徒刑6月││(保安處分/褫奪公權)│││├───────────┼──────────┼──────────┤│視為減刑後之刑期│有期徒刑1年9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80.12月間起至│81.2月下旬起至││年月日│81.2月下旬止│81.03.24止│├───────────┼──────────┼──────────┤│偵查(自訴)機關│台中地檢│台中地檢││年度案號│81年偵字第5949號│81年偵字第5949號│├─┬─────────┼──────────┼──────────┤│最│法院│台中高分院│台中高分院││後├─────────┼──────────┼──────────┤│事│案號│81年上訴字第2640號│81年上訴字第2640號││實├─────────┼──────────┼──────────┤│審│判決日期│82.06.29│82.06.29│├─┼─────────┼──────────┼──────────┤│確│法院│台中高分院│台中高分院││定├─────────┼──────────┼──────────┤│判│案號│81年上訴字第2640號│81年上訴字第2640號││決├─────────┼──────────┼──────────┤││判決確定日期│82.06.29│82.06.29│├─┴─────────┼──────────┼──────────┤│所犯法條│肅清煙毒條例第9條第1│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第13│││項│條之1第2項第4款│├───────────┼──────────┼──────────┤│合於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2項前段│第2條第2項前段│├───────────┼──────────┼──────────┤│備註│││└───────────┴──────────┴──────────┘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