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38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3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撤銷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387號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麥帥新城D區管理委員會因撤銷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77條之16,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4,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11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瑜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11月30日
書記官李秀蘊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