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度易字第81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易字第8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


台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易字第811號公訴人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甲○○(即被告)上列具保人即被告甲○○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台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具保人即被告甲○○前經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台幣一萬元,於繳納前開保證金後,經檢察官釋放在案。
二、茲因被告已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11月30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李育仁
法官黃潔茹法官姜麗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玉珍中華民國94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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