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度補字第35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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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補字第3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補字第357號原告甲○○被告贊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之1法定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184,2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2,78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11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楊智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12月1日
書記官黃王雅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