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2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281號上訴人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張育滕 即 張博欽 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136,5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8,42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11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瑜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11月30日
書記官李秀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