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22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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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原訴字第7號
112年度訴字第225號
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林昌毅
選任辯護人陳詩文律師
林羿樺 律師
被告 陳皓揚
指定辯護人 趙芸晨 律師
被告 李政奎
被告 簡宏育
指定辯護人 柯志諄 律師
被告 魏呈翰
指定辯護人 鄭三川 律師
被告 胡翔偉
上列被告等因殺人未遂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
字第5375、10098、10099、10100、10101、12667、14742號、11
1年度偵字第2426號、111年度軍偵字第14號),及追加起訴(
(112年度軍偵緝字第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延展至一百十四年三月三十一日下午四時宣示判決。
理 由
一、按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非有重大理由,不得變更或延展之
。期日經變更或延展者,應通知訴訟關係人,刑事訴訟法第
第64條定有明文。又宣示判決期日屬審判長指定期日使訴訟
關係人到場行訴訟程序之一環,如遇有重大理由而無法在原
訂期日宣示判決者,不論以審判長名義,或以法院名義,均
得以裁定變更或延展宣示判決之期日(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
法院101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臨時提案第2號研討結果同此
結論)。
二、被告林昌毅等之殺人未遂等案件,前業經本院辯論終結,定
於民國114年2月27日下午4時宣判,因同案被告 胡茂崧 長
期滯留國外後始行到案, 江東祐 及 江侑翰 則分別經拘提、通
緝後始行到案,因此均較晚到案,故較晚辯論終結,以致於
所定宣判時間較晚,為避免裁判結果歧異,本案爰延長宣判
期日為114年3月31日下午4時,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廖素琪
法 官 江永楨
法 官 楊惠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翁珮華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