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交易字第22號
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洪永城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毒偵字第2162號、113年度偵字第2513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洪永城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已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正忠
法 官 李東益
法 官林琬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鄭可歆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