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4年度交易字第22號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交易字第22號

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洪永城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毒偵字第2162號、113年度偵字第2513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洪永城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已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正忠

                  法 官 李東益 

                  法 官林琬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鄭可歆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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