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4年度消債聲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聲字第18號

聲請人 江佩娥

代理人 林立捷 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清算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江佩娥准予復權。

  理 由

一、按債務人受免責之裁定確定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清理債務,經本院以113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29號裁定免責確定,依法聲請復權等語。 

三、查聲請人主張之前揭事實,有本院113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29號裁定暨確定證明書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相關卷宗核閱無誤,堪認屬實。準此,聲請人既已受免責之裁定確定,其向本院聲請復權,自屬有據,應予准許,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哲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洪忠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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