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撤緩字第30號
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賴聰凱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114年度執聲字第15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賴聰凱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 由
一、按受緩刑之宣告,緩刑期內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逾六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撤銷其宣告,刑法第75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受刑人前因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10年4月8日以110年度訴字第5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7月,緩刑3年,於民國110年5月7日確定,然被告於緩刑期內之111年3月20日,因更犯兒少性剝削罪,經臺灣高等法院於113年11月13日以113年度侵上訴字第19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於113年12月30日確定,有卷內前科紀錄表及上開判決書可稽,核與刑法第75條第1項第1款所定要件相符,是聲請人聲請撤銷受刑人之緩刑宣告,為有理由,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刑法第75條第1項第1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梁志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羅淳柔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