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4年度單聲沒字第10號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聲沒字第10號

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陳淑敏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4

年度聲沒字第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仿冒佩佩豬上衣壹件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淑敏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聲請人以113年度偵字第957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該案所查扣之仿冒佩佩豬上衣1件,經鑑定屬仿冒商標之商品,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亦有明定。

三、經查,被告陳淑敏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聲請人偵查後,認其犯罪嫌疑不足,以113年度偵字第957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而扣案之仿冒佩佩豬上衣1件,經鑑定確屬仿冒英商艾須特貝克戴維斯有限公司及英商一號娛樂英國有限公司商標圖樣而係侵害商標權之物品乙情,有商標單筆詳細報表、鑑定報告各1份附卷可參,堪認扣案之仿冒佩佩豬上衣1件屬商標法第98條所定專科沒收之物,應沒收之。是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郭書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江定宜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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