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794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794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794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代理人甲○○相對人即債務人丁○○
乙○○
一、債務人乙○○、丁○○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伍萬捌仟捌佰肆拾陸元整,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9年4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曹英香附表:(99年度司促字第7941號)利息: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1│新臺幣│乙○○,許│98年7月1日│至清償日止│年息2.6%│││33272│ 哲豪 ││││││元│││││├──┼───┼─────┼──────┼──────┼───────┤│2│新臺幣│乙○○,許│98年7月1日│至清償日止│年息2.6%│││30134│哲豪││││││元│││││├──┼───┼─────┼──────┼──────┼───────┤│3│新臺幣│乙○○,許│98年7月1日│至清償日止│年息2.6%│││34572│哲豪││││││元│││││├──┼───┼─────┼──────┼──────┼───────┤│4│新臺幣│乙○○,許│98年7月1日│至清償日止│年息2.6%│││30434│哲豪││││││元│││││├──┼───┼─────┼──────┼──────┼───────┤│5│新臺幣│乙○○,許│98年7月1日│至清償日止│年息2.6%│││30434│哲豪││││││元│││││└──┴───┴─────┴──────┴──────┴───────┘違約金: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1│新臺幣│乙○○,許│98年8月2日│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33272│哲豪│││內者依上開利率│││元││││10%,逾期超過│││││││6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20%計算│├──┼───┼─────┼──────┼──────┼───────┤│2│新臺幣│乙○○,許│98年8月2日│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30134│哲豪│││內者依上開利率│││元││││10%,逾期超過│││││││6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20%計算│├──┼───┼─────┼──────┼──────┼───────┤│3│新臺幣│乙○○,許│98年8月2日│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34572│哲豪│││內者依上開利率│││元││││10%,逾期超過│││││││6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20%計算│├──┼───┼─────┼──────┼──────┼───────┤│4│新臺幣│乙○○,許│98年8月2日│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30434│哲豪│││內者依上開利率│││元││││10%,逾期超過│││││││6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20%計算│├──┼───┼─────┼──────┼──────┼───────┤│5│新臺幣│乙○○,許│98年8月2日│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30434│哲豪│││內者依上開利率│││元││││10%,逾期超過│││││││6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20%計算│└──┴───┴─────┴──────┴──────┴───────┘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99年度司促字第7941號)
(一)緣債務人丁○○於民國92~96年間就讀輔仁大學時,
邀同債務人乙○○為其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額度一筆,金額新臺幣800,000元整,並出具「撥款通知書」動用5筆,計新臺幣158,846元整。約定倘借款人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除願就遲延還本部分,自遲延時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延遲利息外,並應就對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含)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部分,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丁○○就讀學校畢業後,並未依約履行債務
,迄今尚餘本金158,846元(逾期利息、違約金另計),雖經債權人屢次催討,均置之不理,依雙方原簽契約約定,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乙○○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並拋棄先訴抗辯權。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權,為此特依民事
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
(四)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鈞院向債務人住所
送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實感德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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