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上訴字第10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1年度上訴字第1073號上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傅森昌選任辯護人張淑琪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傅森昌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壹百零壹年拾貳月伍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傅森昌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經原審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十一年,且犯係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101年7月5日執行羈押,於101年10月5日延長羈押2月,至101年12月4日,2個月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經本院訊問後,審酌被告業經原審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則本案仍有保全審理與執行程序之必要,再衡酌本案目前於本院訴訟進行之程度,仍有證據待調查,且為保全將來之刑事執行能順利進行,本院認前述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1年12月5日起,再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2月3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蔡王金全
法官高思大法官楊真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詹錫朋中華民國101年1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