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請求返還借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21號原告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熊明河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聲請本院依督促程序對被告 柯美妹許麗玟許芳萍許雅萍 發支付命令,經被告許麗玟、許芳萍合法提出異議,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77萬5,035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應徵裁判費8,480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已繳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7,9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二、請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提出被告許芳萍、許雅萍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中華民國101年1月1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珮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月16日
書記官蔡妮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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