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16號原告東港好如意大樓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鄭惠真 訴訟代理人 李育任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安心黃春火曾進福陳涼仙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0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月1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珮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月16日
書記官蔡妮君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