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度簡字第226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簡字第226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0年度簡字第2262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啟義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年度偵字第1009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楊啟義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認定被告楊啟義之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之(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爰審酌被告為具正常智識之成年人,但不思以理性和平方式解決爭端,竟對告訴人出言恐嚇,使被害人心生畏懼,所為誠屬不該,兼衡其等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前科素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依其資力、職業及社會地位等節,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至被告被訴傷害犯行部分,本院另案審結,併予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0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月16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羅森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1月16日
書記官盧姝伶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全文刑法第305條: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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