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交訴字第1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交訴字第138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榮財
林洛櫻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嗣被告自白犯罪,依其他現存之證據已足認定犯罪事實,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月16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潘正屏
法官翁世容法官李佳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月16日
書記官林佳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