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4年度聲字第55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4年聲字第5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聲字第558號聲請人甲○○○相對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訴訟費用額新台幣陸萬捌仟叁佰貳拾伍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到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的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已由本院91年度重訴字第227號、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93年度重上字第56號及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1878號判決確定,其第一、二、三審訴訟費用均應由相對人負擔。
三、經本院調卷及查核聲請人提出的收據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的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的金額。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裁定如主文所示。中華民國94年11月1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廖國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4年11月16日
書記官蘇美苓計算書┌────────┬─────────────┐│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68,325元│├────────┼─────────────┤│合計│新台幣68,32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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