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4年度易字第114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4年易字第11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易字第1147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0弄71現另案在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終結辯論,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十六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許旭聖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十六日
書記官黃幼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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