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01年度壢簡字第458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壢簡字第458號
原   告 新康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燕婷
訴訟代理人  陳虹蜿
被   告  臻聖 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白枝聖
特別代理人  曾月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7月30日所
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被告部分漏載「特別代理人、曾月桃
、住新北市○○區○○街0段000號」應更正補充記載之。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
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茲
由本院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月25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黃致毅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
0元。
中華民國102年1月25日
書記官劉文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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