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簡字第1232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王錦源
被上訴人
即 被 告 潤泰全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綺帆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
於中華民國101年10月3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上訴有應繳而未繳裁判費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
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者,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
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準用之,
同法第436條之1第3項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
民國101年11月28日裁定命於五日內補繳,於同年12月3日送
達上訴人收受,惟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
有本院詢問簡答表附卷可稽,其上訴自屬不合法,爰依前開
規定,逕以裁定駁回其上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
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月24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張明輝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2年1月24日
書記官劉曉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