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宜簡字第18號
原 告 蘇爰
被 告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凱泰
訴訟代理人 劉宗明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1年12月14
日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2年1月2日送
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月28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官郭淑珍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
0元。
中華民國102年1月28日
書記官吳慧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