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2年度雄救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雄救字第10號
聲 請 人  張僖玲
訴訟代理人  陳建誌
相 對 人  劉小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
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定有明文。又經分會
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
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亦為法律扶助法第62條前段所
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以無力支出訴訟費用,已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
金會高雄分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等情,業經其提出財團法人
法律扶助基金會高雄分會審查決定通知書及高雄市楠梓區公
所中低收入戶證明書各1紙以為釋明,經本院職權調取本院
102年度雄補字第168號卷宗查閱明確,且核其訴訟非顯無
勝訴之望,是本件原告聲請訴訟救助,揆諸上揭法律規定,
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月28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蔣文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吳智媚
中華民國102年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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