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1年附民字第1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一年度附民字第一0八號
原告丙○○訴訟代理人 黃維祖 被告甲○○兼法定代理人乙○○右列被告等因本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五0四號甲○○公共危險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八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鄒茂瑜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