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2年度聲字第26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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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2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二六三號
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甲○○受刑人乙○○右列聲請人因受刑人乙○○贓物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九十二年度執聲沒丁字第二○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右具保人甲○○因受刑人乙○○贓物案件,於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廿三日出具保證金新台幣(下同)一萬元為受刑人停止羈押。茲因受刑人逃匿,爰檢送送達證書回證、戶政資料、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函、原刑事保證金收據等影本及刑案人犯在監所最新資料報表各乙份聲請將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二、經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准予沒入具保人甲○○所繳納之保證金一萬元。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林燦都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建分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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